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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者在预订或购买现房时,应要求开发企业出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批准文件。
二、在订购商品房时,要求开发企业出示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签订的合同是否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再者合同中要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购房者应当要求开发商在30日内将合同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购房者选重的房屋,若开发商说已出售,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该房屋的已出售的备案合同。
四、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要求开发企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要求与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两年内,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面积不足,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重新核验。若经重新检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面积不足,超出规定或合同约定范围,购房人可以退房。
六、购房者以观看开发企业商品房广告和优惠条件而购买的,应当将广告内容和优惠条件打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要求开发企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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