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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何雨欣、韩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根据通知,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我国烟草消费税分别于1994年、1998年、2001年、2009年进行过四次调整。2009年的调整中,在生产环节,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同时,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数据,全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的人群吸烟率为28.1%。提高烟草税也凸现出我国以重税控烟的决心。
背景资料:
根据一份来自全球23个国家100多位控烟研究人员的项目报告,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提高烟草税来实现控烟,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这也是目前证明最有效的烟草控制方法。卷烟消费税如能提高2倍,卷烟零售价格可增加约1倍,而卷烟消费将至少降低30%,同时还会增加国家税收。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5]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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