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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海门公安 9月8日18时32分消息:
9月7日中午,海门出租司机朱某华与朱某晖提议一起去围堵从事搭客的“滴滴”快车,后朱某华又约请了出租车司机沈某龙、唐某、黄某、黄某华等人,并进行了分工。当日14时30分许,黄某、黄某华冒充乘客,通过手机软件在海门汽车站西侧乘上由陈某峰驾驶的“滴滴”车,唐某驾驶私家车,朱某华、沈某龙、朱某晖分别戴口罩驾驶3辆出租车沿途跟随,至长江路新文峰路段停车时,朱某华等4人驾驶的4车对陈某峰驾驶的“滴滴”车进行围堵。陈某峰在要求对方让道未果的情况下,驾车对3辆出租车进行冲撞,致双方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事发后,陈某峰主动报警。
海门警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照各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第23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裁决:一、违法行为人朱某华构成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给予治安拘留10天;二、违法行为人沈某龙、朱某晖、唐某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给予治安拘留7天;三、违法行为人黄某、黄海某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给予治安拘留5天;四、违法行为人陈某峰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给予治安拘留9天。公安机关还将就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警方提醒:公民的任何行为都应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实施,超越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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