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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23365 于 2016-7-4 08:59 编辑
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 6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海阳作的关于网络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组织的义务,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这是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这部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草案。
拟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 张海阳表示,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秩序,应当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
对此,二审稿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6个月;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张海阳表示,一些地方、部门建议,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
对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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