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论坛

查看: 488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死刑犯”获国家赔偿折射积极意义

[复制链接]

25

主题

25

帖子

0

金币

2级:士官

Rank: 2

注册时间
2009-10-1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6:1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福州

马上注册,发帖爆料或参与评论,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http://www.chinazhixing.cn/Html/Index.html(中国民事执行网)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玉石挑夫“运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曾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莫卫奇、谢开其分别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一案件的依法改判,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和尊重。
  2008年9月,莫卫奇、谢开其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毒品。随后,委托莫卫奇、谢开其“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卫奇、谢开其)不知道是去运毒品”。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卫奇仍被判处死刑,谢开其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卫奇、谢开其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早在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执法理念并不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文明程度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观念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更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障人权。

  应当看到,同样是莫卫奇、谢开其一案,在一审、重审时被重判,反映出“疑罪从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影响。近年来,“聂树斌****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李久明抢劫杀人案”等冤案时有发生,更向我们时时发出警示。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有效确保无辜者在法律面前免遭冤屈。莫卫奇、谢开其案被依法改判,折射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已被我国越来越多的执法者理解和接受,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责编:中国民事执行网   以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