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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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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1:25: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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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一个人拿刀砍别人,结果刀没有拿住掉地上,被对方捡去,被对方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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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军跟着感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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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9 18:54: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平镜海岸 发表于 2018-8-29 17:46
别追砍屌事没有

不追万一他车上有枪呢?也说不定开车撞你,这种人你不给他砍死,以后还找你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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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7:46:31 来至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别追砍屌事没有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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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7:34: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宁波
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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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5:20:44 来至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多看新闻可以增长知识 增长见闻
百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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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5:14:45 来至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开封
生命警戒线 发表于 2018-08-29 12:38
你天天不看新闻吗?

少,天天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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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9 14:59: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轿车后座一位白衣男子与自行车主发生争执。


58秒后,轿车驾驶位下来一位黑衣男子,快步走向自行车车主,并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黑衣男子又返回轿车边,从车内取出一把长刀,持刀冲向自行车车主,并作出挥刀动作。自行车主不停躲避,过程中黑衣男子不慎倒地,长刀被自行车主夺走,随后自行车主对黑衣男子进行连续追砍。另有现场图片显示,黑衣男子浑身是血,侧身躺在在路边的草地上。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28日晚,@昆山公安 发布通报:


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江苏交通广播网28日中午联系了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诸科长,诸科长介绍,此案发生后,网络上流传有“宝马男”刘某过往曾被拘留和判刑的说法,公安机关目前尚未对网络说法进行核实,昆山市公安局正全力调查此案,案件最新进展会及时通过江苏交通广播网给社会发布。


昨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了警情通报。





警情通报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我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我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图片和视频。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8日




这到底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网友吵翻了









法律观点:是否具有无限防卫权?


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骑车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春兰律师认为:

从目前公开的视频整体来看,电瓶车正常行驶,宝马车违章压实线撞到电瓶车,宝马车上多个人员下车去推搡电瓶车及骑车人,推至路边,骑车人没有反抗,本来事情可以了结了。但是此时刘某从宝马车出来,去殴打电瓶车骑车人,宝马车上多人参与殴打。

打斗过程中,刘某去宝马车上拿出长刀砍杀骑车人,这个是明显的持刀行凶行为,骑车人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砍了之后,电瓶车反抗,后来刘某回宝马车那边,在没有办法确认是不是去拿其他更厉害的行凶工具并且无法判断刘某下一步行为并且对方多人的紧急情况下,骑车人持刀砍刘某的行为尚在正当防卫之内。



目前也只是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做的分析,具体要看完整的视频和其他调查材料,包括法医鉴定死亡原因等,但是总体上这个是正当防卫,只是是否过当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意见不会一致。王律师认为是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因为刘某一直在行凶的过程中,骑车人的生命安全一直处在严重威胁之中。法律依据是无限防卫权,即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法律责任。



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刘伟认为:

所谓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几个基本条件:面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防卫手段的相当性也就是不能过当。


当然,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限防卫权的问题。但即便第3款,也依然属于正当防卫制度,不能脱离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便是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本案中,网上流传的视频,能够看出,是宝马车上下来的人上前滋事,后从车上拿出刀对电动车主实施不法侵害,而且是用刀砍这样较为严重不法侵害,可以说存在特殊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在反抗过程中,侵害人刀掉落,双方去抢刀,电动车主抢到了刀,此时,侵害人依然没有停止,还有其他人上前,不法侵害仍然在进行中。电动车主实施的行为可以理解为防卫行为。


从视频中看出,宝马车侵害人开始逃离,不法侵害实际上已经结束,此时电动车主追上去继续砍杀,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刘伟认为就本案而言,目前只是单纯从视频上看做出这样的判断,但是对案件如何处理,有待于公安机关对案情的进一步调查,比如死亡原因鉴定,双方争执中的具体情况等。





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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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9 14:57: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半颗糖 发表于 2018-8-29 11:34
你出门悠着点,别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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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二亩薄田 发表于 2018-8-29 14:05
一看履历就不是正经大学毕业“塔沟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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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3:29:48 来至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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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2:55:33 来至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这就是一个人渣,就是害苦了这位替天行道的仁兄!
我会一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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