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论坛

标题: 新条文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琴雪飞    时间: 2009-3-8 11:20
标题: 新条文规定!
以后发照片的时候请征寻一下各位当事人的意见
现在不是流行什么隐私权,肖像权吗 ?
我们是女同胞,要学会合理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你们那照片拍得,实在是技术欠佳
能传上来给人看吗 ?
不把人吓死,也吓个半死
尽没事找事
谁以后再敢乱传照片,别说我和他翻脸啊!

作者: 北庙充值    时间: 2009-3-8 11:23
雪的是实话!顶帖!
作者: 靓靓飘逸    时间: 2009-3-8 11:35
非常赞同
严重同意
唉呀妈呀
看到的时候吓俺一跳
作者: 晨风=weop2    时间: 2009-3-8 12:08
  
作者: modwei27    时间: 2009-3-8 12:51
    
作者: ≮止夏·之殇    时间: 2009-3-8 13:57
是说.
作者: 余情未了    时间: 2009-3-8 15:26
以后发照片的时候请征寻一下各位当事人的意见
现在不是流行什么隐私权,肖像权吗 ?


还真是的
法律上好像有这么一条




欢迎光临 淮滨论坛 (http://xxrcw.cc/) Powered by Discuz! X3.2